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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激勵計劃對企業(yè)所得稅納稅申報的影響

發(fā)布時間 : 2022-01-23 07:42:09

股權激勵計劃對企業(yè)所得稅納稅申報的影響

為了激發(fā)員工的活力,很多企業(yè)會選擇實施員工股權激勵。那么,股權激勵計劃實施后對企業(yè)的納稅申報有什么影響呢?怎么扣?今天,邊肖與您分享一個稅務案例,了解股權激勵和納稅申報。

一、案例說明

HD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12月的民營有限責任公司,主要從事電子元器件的研發(fā)、制造和銷售,2012年成為上市公司。當地稅務機關于2015-2017年對該公司進行了稅務檢查。

通過對公司近三年財務數據的對比分析,檢查人員發(fā)現(xiàn)2016年和2017年公司管理費用大幅增加。2015年公司分配管理費用1820萬元,2016年2370萬元,2017年2340萬元。2016年,與2015年相比,增速達到30%。結合管理費用明細賬分析,檢查人員發(fā)現(xiàn)公司分別于2016年12月和2017年12月計提管理費用& mdash& mdash工資支出500萬元??梢哉f,這筆支出是管理費用大幅增加的原因。那么,具體是什么情況呢?

經公司財務總監(jiān)解釋,2016年1月3日,公司召開股東大會,通過了實施股權激勵的方案。該計劃規(guī)定,公司30名高管每人將以每股5元的價格購買公司普通股共計10萬股。該計劃通過以來,高管在公司任職3年,3年內公司累計凈利潤達到3000萬元以上。3年期滿后,每位高管將有權擁有相關股份。如果高管在服務期屆滿前立即離職或三年內未滿足公司累計凈利潤達到3000萬元以上的業(yè)績條件,三年期滿后,公司將以每股5元的價格回購相關高管所持股份。在3年等待期內,高管不享有相關股份的股東權利。2016年1月3日,公司普通股市場價格為每股10元。同日,獲授股份的高管向公司支付價款并登記為相關股份的持有人。

公司認為,參與股權激勵計劃的30名高管不會離職,業(yè)績目標有望實現(xiàn)。因此確認實施股權激勵產生的工資支出總額為30 *(10-5)10 = 1500萬元,2016年至2018年每年平均分攤工資支出為1500/3 = 500萬元。

二、賬務處理

2016年1月3日,收到高級管理人員支付的限制性股票價格1500萬元時:

借方:銀行存款1500元

貸項:其他應付款1500

2016年12月分攤工資支出500萬元時:

借:管理費用& mdash& mdash工資支出500

信用:應付員工工資500元

2017年12月分攤工資支出500萬元時:

借:管理費用& mdash& mdash工資支出500

信用:應付員工工資500元

那么,公司的稅務處理是否符合規(guī)定?

三、政策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所得稅法》第八條的規(guī)定,企業(yè)實際發(fā)生的合理費用,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費用,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企業(yè)發(fā)生的合理工資、薪金,準予扣除。前款所稱工資薪金,是指企業(yè)在每個納稅年度支付給在本企業(yè)工作或者受雇的職工的全部現(xiàn)金或者非現(xiàn)金勞動報酬,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費以及與職工受雇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費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中國境內實施居民企業(yè)股權激勵計劃辦理企業(yè)所得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8號)第二條規(guī)定:

上市公司按照《管理辦法》的要求建立員工股權激勵計劃,并根據我國企業(yè)會計準則的相關規(guī)定,在將股權激勵計劃授予激勵對象時,根據股份的公允價格和數量,計算確定上市公司相關年度的成本或費用作為激勵對象提供服務的對價。上述企業(yè)設立的員工股權激勵計劃的企業(yè)所得稅按以下規(guī)定辦理:

(1)股權激勵計劃實施后能夠立即行權的,上市公司可以根據股票公允價格與激勵對象實際支付的行權價格之間的差額和數量,計算確定上市公司當年的薪酬支出,并按照稅法規(guī)定稅前扣除。

(二)股權激勵計劃實施后,需要等待一定的服務年限或滿足規(guī)定的業(yè)績條件(以下簡稱等待期)后才能行使權利。公司等待上市期間在會計核算中計算確認的相關成本、費用,在計算繳納相應年度企業(yè)所得稅時不得扣除。股權激勵計劃變得可行后,上市公司可以根據股票實際行權的公允價格與激勵對象當年實際行權支付價格的差額和數量,計算確定上市公司當年的薪酬費用,并按照稅法規(guī)定稅前扣除。

(三)本條所稱股票在實際行權期間的公允價格,以股票在實際行權日的收盤價確定。

四、結論

綜上所述,公司實施的計劃屬于股權激勵計劃,需要等待一定年限的服務并滿足規(guī)定的業(yè)績條件后才能行使。因此,2016年和2017年,上市公司等待期內的相關成本和費用分別在會計核算中計算確認,天河源在相應年度計算繳納企業(yè)所得稅時不能扣除。最終,稅務機關將在2016年和2017年補充企業(yè)所得稅,并針對這一問題增加滯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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